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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成钢:产权与制度基因

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大势看财经 Author 许成钢



本文经授权转载自公众号“大势看财经”,有删改
许成钢,经济学家
编辑:王延春
全文8000余字,读完约需16分钟

很多人把产权只看成是财产,但洛克的概念不是这样。


制度演变和产权之间是什么关系?

制度演变与产权这两者紧密相关、不可分开。制度演变无论是在学术上还是政策上,都是最重要的问题。

当我们把时间拉得长一点来看,历史上所有称为革命、改革、复辟、前进、倒退等等这些内容,其中最紧要的实质都是制度演变。科学关心的是规律性的问题。从科学的角度来看社会、看制度,为了看到规律性的内容,需要看得比较长一点。从科学的角度看,会发现在任何一个国家,制度朝什么方向演变,有很强的规律性。

举两个例子。

第一个是中国的制度演变。我们把历史看得短一点:19世纪20世纪之交,就是100多年前的状态。戊戌变法和庚子变法都是朝着君主立宪的制度方向演变的努力,后来的辛亥革命仍然跟立宪相关。虽然一个叫做变法,一个叫做革命。

问题是,这一系列的努力都失败了。从科学的角度上我们需要问一个问题:为什么这些努力都失败了?而且这样的失败在中国并不是孤例。

我们再看一看同一时间的俄国。俄国的一些社会精英从19世纪初,就开始了立宪方向的努力,比中国早了将近100年。但是差不多一个世纪的努力,到1917年立宪失败了。

从科学的角度我们可以提出一个具体的问题:为什么像中国、俄国这样的国家,当它们学习外来的民主立宪,试图移植立宪制度时,它们的努力都失败了? 

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布尔什维克制度的建立。从1903年产生布尔什维克,到夺取政权、建立布尔什维克的制度只用了14年。为什么这么快?

外来的布尔什维克在中国发展也非常快。同是外来的制度,为什么这个制度在这两个地方发展这么快?

在回答这两个问题之前,先让我们从产权与制度这个主题说起。 


▌产权与制度

产权与制度,两者是什么关系呢?

首先产权本身就是一个基本的制度,但是另一方面,制度包括很多内容。

我想要强调的是,产权既是一系列制度演变的结果,同时也是一系列制度演变的起点。

前面一句话比较简单,产权是制度演变的结果,证据非常多。但是为什么说产权是制度演变的起点?

考古证据告诉我们,在其他制度都还非常粗糙,甚至还没有形成的时候,许多古老文明里首先看到的是产权制度,而这个制度一直对这个地方是有影响的。

我们要从制度的角度认识产权。但问题是,产权是什么意思?概念是什么?

实际上产权的概念不尽相同。今天我们讨论产权时,我们的概念是从制度的角度来讨论的。

之所以要强调从制度讨论,是因为在最近的几十年,经济学、法学里流行的产权概念更侧重的不是制度,而是效率。即便人们承认产权是制度,也只是把制度作为效率问题来讨论。

本文强调的不是效率,而是制度。效率当然重要,但是我想要强调,第一,效率最终是依赖制度的。第二,效率从来不是全部的问题所在。

各国产权制度的演变都有很强的规律性。最集中的表现是,任何国家历史上的产权制度,和这个国家当前的产权制度和其他一系列的制度,都有紧密的关系。

讨论到制度演变,最著名的论述就是诺思教授提出的路径依赖理论

这个理论概括实际上在史学界早就被大量系统地观察到,并且已经有过系统论述。基本内容就是:过去的制度影响今天的制度,过去的制度决定今天的制度。

相关的观察,包括著名史学家汤因比,曾经专门讨论“为什么历史总是自我重复?”20世纪最著名的史学家克罗齐甚至说:“所有的历史都是当代史”。所有的历史里面大部分讲的都是很早以前的事,而当代史指的是现在。他说“所有的历史都是当代史”,意思就是,你要想明白当代发生的,就必须知道它过去的事情,因为过去的事情在当代往往会重复。马克思曾经引用黑格尔著名的一段话说:“历史本身经常会重演”,表述的是同一类型的观察。

这些著名的论断表明,伟大的学者们早就看到了:历史是重复的。我希望更进一步地来讨论:为什么历史会重复?这是一个基本的社会科学问题。通常人们认为人文跟科学是分开的,人文里面没有科学。但是当我们看到很强的规律性时,探究其中的规律性,就成了科学的问题。

为什么制度演变会依赖演变的路径?为了分析这个问题,我创造了“制度基因”这个概念框架来进行分析。

之所以历史会重复,制度的演变依赖它的路径,是因为制度演变都是人造成的。制度演变是内生的。而每个推动制度演变的人都是在制度之中的,他所在的制度里面的制度成分,直接影响到他自己的利益。推动制度演变的人,一定想要保持过去那些对他有好处的制度,希望消灭或者弱化那些对他不利的制度。

这就是为什么有些制度成分会不断被再产生出来。更确切些说,一些基本的制度成分,在制度演变时影响对主要博弈者的激励,而且这些影响是持续的。在制度演变后,主要博弈者为了自己利益,会再造这些成分。这些成分会再影响新制度里的主要博弈者。于是,历史会周而复始不断重复制造制度成分。

对这个概念最简单的概要是,我们看到的历史似乎是周而复始的。其实历史从来不会完全重复。在制度层面,所谓的重复,只是重复了其中的某些成分。我把在历史上反复出现的那些制度成分,称为制度基因。

其实,制度基因在所谓的重复过程中,也是变的,只是变得很慢。

还有重要的一点,任何人想脱离这些制度基因,突然改变制度,其实是不可能的。与制度基因相违背的制度变化,违反社会上很多人的基本利益。无论推动者如何努力,那个阻力都会大得难以推进。

▌制度基因的三个特点 

当我们引入制度基因这个概念时,需要把它更清楚地刻画一下。制度基因除了是基本的制度成分,还有一些其他的基本特点。

第一个基本特点是重复性。凡是被我们识别成制度基因的那些基本的制度成分,会在历史的过程中重复出现。

考古发现,在史前史上,古希腊、古罗马就是普遍的私有制。财产属于大量中小的私人所有者,而不只集中在极少数权势者手里。在缓慢演变中,这个制度一直保持到中世纪的西欧,再缓慢演变到了当代。

另一个重要的例子是中国的历史。从秦始皇建立土地皇权制之后,中国所有的朝代都有一个基本特点,就是皇权里面,主权跟产权不分。皇权控制土地,即国家控制土地。这个制度的基本性质是重复出现的。

制度基因的第二个基本特点,凡是叫做制度基因的那些部分一定要满足激励相容性,即制度基因的那些成分,一定是跟推动制度演变的人的利益是相容的。

历史上,在制度演变过程中,所有的中小土地主一定会尽最大努力来保护自己的产权,这是西欧那一类的制度。

另一类就是皇权,皇权一旦建立,就要努力削弱社会上所有能挑战它力量的那一部分人(例如中国历史上曾经有过的贵族)。每个朝代都不例外。

制度基因的第三个基本特点是基础性,即制度基因是所有其他制度的基础。在这个制度基因上,会产生出其他的制度来,是更完整的制度赖以建立和发展的基础。

一个例子就是普遍私有制导致并逐渐产生了叫做私法的制度,由此才逐渐产生了法治,才逐渐产生了宪政。而宪政的产生反过来加强了法治。

另外一个例子是俄国。如果我们从考古和更远的历史来看,那个地方早期叫罗斯国。那时罗斯国是一大类的国家(不是一个国),它有一个重要的基本特点,就是主权跟产权不分。重要的是,这个基本特点延续到了沙俄时期的帝制,最后成为阻碍俄国建立宪政的一个基本制度成分。苏联时期当然更是主权和产权彻底结合。这个制度基因,是俄国千年前就存在的,一直阻碍俄国的社会发展。


▌ 产权概念的起源

本文要讨论的产权概念,强调的是财产的所有者对财产拥有的最终的控制权。换句话说,自认为资产的所有者,拥有和不拥有对其资产的最终的控制权,决定了他(或者她)是否拥有产权。

这个概念是最古老的、最原始的产权概念,起源于古希腊、古罗马时期。大家熟悉的近代和现代的思想家,无论是洛克还是斯密、哈耶克、马克思、列宁,他们的产权概念都是这个。他们在支持和反对私有产权方面可以持截然不同的看法,但是他们的产权概念是相同的,是在同一个概念上争论的。

今天全世界所有国家商业上使用的法律,都是从罗马法里衍生出来的。罗马法里,产权概念的核心就是控制权。

罗马法是从历史上逐渐演变过来的,从无到有、慢慢演变而来。古希腊、古罗马时期,私有产权意味着所有者有最终控制权,因此土地所有者都是自由民。丧失了土地产权的人,沦为奴隶。这就是产权的原始概念的基础。

法律体系产生、演变的基础是罗马的私法,而现代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,它们的起源都是罗马法。中国的法律属于欧洲的大陆法系。

产权这个概念,关系到今天常用的另外一个词汇:所有制。所有制的背后就是产权,是按照控制权来定义的。当一个社会里大部分财产都是由政府控制时,就叫国有制;当资产的控制权基本上在私人手里时,就叫私有制。

产权还有许多其他的概念。那些衍生的其他产权概念产生于19世纪,背景是产业革命以来,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大发展之后,产权也发达了、经济也发达了、经济学也产生了。

在这个背景下,无论是从经济上还是法律操作上讲,效率的问题变得非常重要。最重要的是,在资本主义发达国家里,基本产权的保护已经是天经地义。

也是在这个背景下,为了效率和实际操作的问题,产生出衍生的其他产权概念。

我这里反复强调“在这个背景下”,意思是,当没有这个背景的时候,当一个社会还没有法治,还没有对私有产权形成天经地义的保护的时候,人们讨论产权,一定要使用原始的产权概念。只有已经具备了保护产权的那个背景,人们才可能专门关心在保护产权之下的效率和操作问题。

产权概念最初从哪里来?这个问题可以一直追溯到古希腊,今天的科学和文明制度产生的地方。这就追到了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(Stoicism)我们关心的并不是学派,也不是这个名字,而是产权概念的起源。起源的时候,人们就已经认识到:产权是古希腊作为公民社会的基础。

最基本的概念是,在这个社会里,自由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没有人可以剥夺的。自由人不能剥夺的基本权利是什么?是人的人身和人的财产。人的人身和人的财产两个是连在一起不能分的:你是自由人,你就有财产,你有财产,你就是自由人。在当时的社会,没有财产的人就是奴隶,是奴隶的人就没有财产。

当时社会的基本状况也就成为罗马法的基础。后来无论是洛克、斯密还是边沁、马克思、哈耶克、诺思、科尔奈、哈特,他们的产权概念统统都来自同一个根源。

对今天的社会影响最大的产权概念来自洛克。洛克的思想来源是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。他把产权讲得更清楚了:产权是人权的基本部分(《政府论》)。他这样定义:

产权=生命权+自由权+财产权

我有意把洛克的原话翻译成公式的样子,为了大家容易理解。他说,每个人天生就拥有自己的生命权(life),拥有使用自己的自由权(liberty),拥有自己的物质财富(estate)。合在一起的所有这些,称为人的产权(property)很多人把产权只看成是财产,但洛克的概念不是这样。洛克的产权,是连人的生命都在里面。需要指出,这个概念不是洛克自己发明的。一直追溯到古希腊,产权的基本观念就是这样的。

今天当我们讲人权时,这个概念其实是不可分割的,带着人对自己财产的最终控制权。洛克与人权相关的思想,不仅仅是英国光荣革命时的基本文件,英国之后美国、法国、所有发达国家的宪法里的基本规定,包括联合国的《世界人权宣言》,其基本思想都来自洛克。

为了进一步解释洛克的思想,可以用边沁的一个著名说法:“法律跟产权共生死。”意思是,有了法律才有产权,有了产权才有法律;没有法律就没有产权,没有产权就没有法律。这是非常重要、需要我们认真理解的原理。这句话的背后有非常严密的逻辑,而不是诗歌,不是耸人听闻的口号。

沿着以上讨论的这些思路,才有了后来哈耶克的名著《通向奴役之路》。他说,如果一个社会把私有产权消灭了,这个社会就走向了通向奴役之路。大家都认为哈耶克是不得了的、有创新思想的人。实际这只是在重新解释过去洛克的话,用他那个时代面对的新的情况,来重新解释洛克早已用古希腊思想讲过的东西。

这些思想都是2000多年的历史世世代代传过来的,是非常深刻的重要的认识,是发达国家的制度基因,是发达国家可能成为发达国家的基础所在。


▌ 产权作为制度

产权作为制度,有着非常宽广的史实。在古希腊、古罗马的传统中,产权就是制度。产权是人的基本权利:所有的自由民都是有产者,所有的有产者(例如下中农、中农、富农和地主)都是自由民。所有的无产者(例如雇农和工人)都是奴隶,所有的奴隶都是无产者。

如果回到马克思主义,比如说《国际歌》里唱的“起来,饥寒交迫的奴隶”,为什么马克思永远在讲无产者?为什么马克思主义的讨论经常会用到奴隶这个词?为什么这两个词等同?这个等同不是马克思发明的,是古希腊传过来的,是产权作为制度的体现。

在那个制度里,自由民是世袭的,意味着任何自由民的产权都是不能剥夺的。哪怕一个自由民犯了刑事罪,比如说他杀人了,按照法律可以给他判死刑,但是他的产权不能剥夺,他的家人会继承他的产权。

考古证据告诉我们,早在古希腊的文字和法律产生之前,在公元前六七百年,甚至公元一千年前,就已经存在广泛的小私有产权,在这个基础上才产生出来其他的权利和制度。

首先产生出来的法律制度就是所谓的私法。为什么是私法?原因是没有政府介入,纯粹是私人跟私人之间的事务需要裁决。法律的产生,首先就是为了规制私人之间跟产权相关的纠纷。这也是为什么边沁说“法律跟产权共生死”。

如果我们看当代的法律,在法治国家,90%以上的法律,其内容都跟产权相关,包括从产权衍生出来的问题。相关有直接、间接两种情况,有大量的直接看似跟产权无关,但是实际上间接为产权服务的法律。

法治体系里的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。其中的公法是在私法产生之后才逐渐演变出来的。而公法是为了保障私法的执行。

有了公法以后,中世纪晚期欧洲才有了主权的概念。作为法学的主权概念刚一提出来,就清清楚楚地规定:它要和作为私法的产权概念分开。就是说,即便在绝对君主制(主权的概念是在绝对君主制下由法国提出来的),绝对君主的政治权力没有人可以挑战,但君主也不能侵犯私有产权!这是最终能发展出来宪政制度、法治制度的基础。

宪政制度产生出来后,反过来又会保护私有产权。比较完整的现代的民主制度出现得更晚,后者会进一步影响私有产权。一个重大的影响是从平等的方面来促进私有产权。比如北欧国家,加拿大、澳大利亚、西欧的许多国家,私有产权相对更加平等,这跟它的民主制度相关。

另一方面,影响制度演变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,就是君主控制产权这类传统制度。影响制度演变最重要的部分,往往不是君主制本身,而是君主对土地的控制权。如果忽略君主对土地的控制权,而是简单地看是不是绝对君主制,人们就会看不清楚问题的性质。

例如,当人们把沙俄的帝制和法国的君主制混为一谈,就会被误导。表面上看,如果沙俄的帝制就是跟法国一样的绝对君主制,那为什么法国可以演变成宪政,而俄国演变这么困难呢?实际上,如果看沙皇的土地控制权,就会发现它与绝对君主制的性质不同。

什么样的君主制产生宪政会特别困难呢?是像中国古代、俄国传统、伊朗传统那样的君主制。这个表还可以拉长,比如埃及,都是非常长远的古文明。从考古上就知道,在古文明产生的时候,埃及、伊朗、中国,都可以看到君主(皇帝)直接控制土地。

和它对比,比如当代的英国、荷兰、比利时,这些国家今天仍然是君主制,叫做君主立宪制。历史上,这些国家的君主从来没有也不能控制国内的大部分土地。所以最基本的制度早就不一样,而不是今天才不一样。

名字上叫做君主制和君主在干什么,这中间有很大的差别。君主控制土地有两大类,一大类是君主直接占有和操纵土地,这是一个极端情况。还有另外一大类,君主并没有直接占有土地,而是君主拥有最终控制权,有权力决定土地的分配,而且他分配了以后还可以再分配。如果分配完了他就没权再分配,他就不再有控制权;如果分配完了还能再分配,控制权就始终在他手里。


▌ 中国传统产权的演变

作为制度基因,中国传统上产权是如何演变的呢?从中国的文字记录里寻找,可以一直推到周朝。当然人们会说可以推到更早的甲骨文。但是甲骨文里面没有我们讨论的内容,甲骨文的内容是占卜的。

周朝最著名的话:“普天之下,皆是王土,四海之内,皆是王臣”。这句话非常清楚地告诉我们,君主拥有周朝全部土地的产权;“四海之内皆是王臣”,说的是主权。君主控制了这个帝国的主权,帝国里可以分许多许多王国,但是每个王国都是周王的臣。换句话说,用今天的概念去概要它,早在周朝就能看到主权跟产权不分,这是我们要关心的起点。

在这个起点下,后面秦始皇统一天下,就是把过去邦联式的帝国变成大一统的帝国,实际上就是变成所谓的皇权制,也可以叫国有制。皇帝管国和土地,主权连带产权一并全部拿来。秦始皇建立所谓的郡县制实质是什么?是中央政府直接控制全国的土地。郡县就是皇帝派出的机构,是皇帝的官僚,皇帝派出官僚来控制他的土地,为了消灭拥有土地产权的贵族。

依赖土地力量产生权力的那些人,在秦始皇一统天下时就被消灭了。这个消灭包括肉体上的消灭,但更多地是消灭他们的产权。一旦消灭了他们的产权,就消灭了他们的制度,从此贵族就不能作为制度对皇权产生挑战。

秦汉之后,北魏时期,再过渡到隋唐(唐的早些时间),有个重要的制度叫均田制。什么是均田制?均田制的实质是皇帝分配土地:皇帝平分了,让农民去种。平分了并不意味着农民有权最终决定他的土地在哪里。皇帝可以分配还可以再分配,所以均田制实际上是国有土地制度下的土地政策。

进入宋代,中国的土地制度进入了新时期。自从宋代起,就有远比均田制更清楚的产权和使用权的分离。从那时起,除了最终的控制权掌握在皇帝手里外,绝大部分的使用权处置权都分离出去了。

老百姓可以使用和处置土地,可以在市场上交易土地的使用权和处置权,但是他们仍然没有最终的控制权。每一个人都明白,这是皇帝的恩典、恩赐,皇帝有权拿回去。所有的人都明白,权利最终一定是皇帝的,皇帝想拿谁的地就拿谁的地。

宋朝和之后的元明清,中国人可以交易土地契约,但是中国人没有天经地义的产权概念。从古希腊、古罗马那边传来的产权概念,是和人权在一起的,人们认为那是他自己的权利。这就是为什么英国谚语说“风能进、雨能进,国王不能进”,因为乞丐的破房子是他的产权,是天经地义不能侵犯的。中国人之所以没有这个概念,是因为中国没有这个制度,没有这个制度基因。因此就没有这个法理,没有这个法律,没有所有相关的一切制度。

概要一下,我们可以看到在古代任何时期,中国王室之外的人,不存在普遍的、拥有土地产权的情况。所有的个人都离不开皇帝的恩典,所谓的私有土地,是皇帝的恩典,不是个人天生就有的,不是任何人可以坚持的权利。在这个背景下,中国从来也没有在民间产生出规制他们之间财产关系的、叫做私法的法律。

中国传统上,法这个词是法家那里来的,而法家的法是给皇帝造的,不是私人那里来的。皇帝是拿了法家的法做工具来统治的。这跟古希腊、古罗马从私人那里产生出来的法,规制他们之间产权的关系,从基础上就不一样。

法治的来源就在于:个人拥有不能剥夺的权利,这是法治的基础。当个人没有不可剥夺的权利时,也就没有所谓法治的基础。因此,法治作为一个词、作为一个概念,需要实实在在的制度基因作为基础。否则,无论怎么解释和推动它,在没有这个制度基础时,概念的推动是不可能改变现实的。



总结一下。本文中的产权指的是财产的最终控制权,是任何社会里最基本的制度。在产权制度的基础上,才产生出来其他的制度,比如企业制度、市场制度、金融制度、法律制度、政治制度,一系列其他制度等等。

社会基本的产权制度是社会演变的制度基因,产权的所有者会在制度变化的时候,推动保护他们自身的权利。在私有制度占主体的社会里,就会有增强保护个人权利的制度趋势。最终在这样的制度里导致了市场的繁荣,导致了法治,导致了宪政。而在皇权统治的社会里,有皇权的权力、政府的权力不断强化的趋势。在这样的基础上,在这个社会里就很难发展法治、很难发展宪政。

回到前面最基本的几个观察,可以看到沙俄的帝制其实是产生布尔什维克制度的一个制度基因,在这个制度基因里面很重要的一个部分,就是产权、主权不分。中国传统的帝制在这点上跟沙俄帝制是相似的。马克思曾经非常精辟地指出“在中国,主权产权不分,税和地租不分”,税和地租不分什么意思?因为最终的地租是皇帝收的。皇帝收地租和皇帝收税,这俩是一回事。我们首先需要知道,中国制度的基础从哪儿来,这为我们进一步分析打下了基础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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